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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?财富规划及传承需要提前做准备!

2019-04-19 浏览:2,312次

最近,一条热搜标题引发了大家的恐慌:#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#

奥奥立即上网查了查,原来这出自于网上的一篇热文:《4月1日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》。根据部分媒体查证后,发现文章中提起的是一起特殊案例,分析的依据是从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规,而并非所谓的“4月1日起的新政”。

那到底这是个怎样的“极端”案例呢?一起来看看!

案例中,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。小丽的父亲于10年前去世,而母亲也于2016年过世,夫妻二人生前在杭州留下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。

在父母都过世后,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。但她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申请时,过户要求竟然被拒绝了。她立即咨询律师,这才发现,父母在去世前没有对房产进行处理。

按照法律规定,父亲过世时奶奶依然在世,因此奶奶也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。奶奶过世后,父亲的这些遗产就会由大伯的儿子、二伯夫妻、姑姑夫妻等继承。因此父母的房产就不全属于小丽一个人的了,而是需要跟大伯、姑姑一起分割。

很多人看了文章后纷纷惊呼:“这是真的吗?”

以前,大部分中国家庭都是子女成群的。而小丽的祖母辈正是生活在那个时代,这就有了小丽的大伯、大伯的儿子、二伯夫妻、姑姑夫妻等的亲属。

但是据了解,计划生育在1978年提出,到了1982年成为基本国策。因此出生于四五十年代的人群刚好是赶上了政策,因此其子女多数是独生子女,也就是70后或80后。而我们可以猜测案例中的小丽和父母正分别属于这两类人群。

因此可以预见,随着40后和50后逐步迈入老年阶段,像小丽家这种情况会越来越频密地出现。单靠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来分配财产是有纷争隐患的:

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但在祖孙三代关系中,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且无事先分配财产,而祖辈也没放弃继承的话,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(包括房产)就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,而独生子女就可能面临与其他亲属对薄公堂的局面了。

有人就说了,为了能按自己的意愿分配好财产,以免家人之间互相闹翻,最好是订立公证遗嘱。但这真的就是最好的方法吗?

目前家庭财富传承主要有这几个方式:

法定继承、遗嘱继承家族信托

1. 法定继承

单靠法定继承,就极有可能出现案例中的小丽一家的情况。父亲去世时,由于奶奶还在世,奶奶就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。等到奶奶去世,奶奶的所有子女都有权继承他的那一份,也就是大伯、姑姑等亲属。因此就出现了明明是独生女,父亲留下的房产却不属于小丽一个人的情况。

法定继承容易产生纠纷,新闻报道屡见不鲜。法定继承“合法不合理”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最后亲人之间因为争产对簿公堂,感情破裂。

2. 遗嘱继承

假如小丽的父亲生前立了有效遗嘱,明确说清楚房子归小丽,那么小丽就可以顺利把房子过户。但若父亲生前有债务尚未还清,那么遗产就要先用以偿还债务,这样继承人就可能失去一大部分财产。同时,当财富作为遗产继承时,是不能规避遗产税的。虽然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,但政策的变动谁也说不准。

3. 家族信托

比较好的处理办法是通过家族信托。家族信托是指以个人的名义把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管理,并分配给受益人的方式。在我国,通常是委托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。家族信托的起点通常在3000万元以上,比较适合高净值人士。

但是目前国内信托尚未成熟,缺乏全面性,一般只用现金做家族信托,还没有涵盖房产和股权。房产和股权都要求做信托登记才能生效,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,因此不动产、股权等资产进入信托计划时应如何进行登记、如何缴纳税款等问题依然不明确。因此可以认为,对高净值人士来说,离岸信托更有利于保护不动产的传承。

当然,即使离岸信托可以接收房产,但也会产生交易税。这时,把不动产的比例降低,变成金融资产后再装入信托是另一种财富传承的方法。

另外,离岸信托除了可以装入不动产和股权之外,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,海外资产一旦放到信托计划里,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就从个人变到信托,可以对财产起保护作用。

但是,国内《信托法》在这方面表意不是很明确,信托财产权的所属依旧处在模棱两可的阶段,因而影响了信托公司对财产保护功能的实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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